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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公司的形成

 

第五讲 公司的形成

 

【本章重点】

现阶段如何划分企业形式

划分公司形式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的基本形式以及特征

公司制改造的形式选择

现阶段如何划分企业形式

现阶段主要是运用企业资产所有者形式的不同来划分企业,这是企业法律形式的依据。

我国企业的分类:

1:个人独资企业

  按照个人所有者的形式来划分企业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是合伙人

 

3:公司

   公司的资产属于股东和集资者

 

分别有不同的法律来规范以上三中形式的企业的企业形式。

 

所有者跟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计划经济体制下,按所有制来划分企业,导致了企业的资产无人负责。

市场经济体制下,按企业资产所有者来划分企业,使企业资产和责任有明确的表现。

划分公司形式的法律依据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形式

 

1.     1.             具体形式可分为以下五种

 

图5-1  公司形式的世界划法

 

以上五种公司在国外历史上是有不同发展过程的。现今,世界各国公司的形式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也有不同之处。

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无限责任公司。例如,法国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但是美国却不承认。美国把无限责任公司看作是合伙企业的一种方式。

(2)两合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这两个部分的股东合起来的公司。而实际上,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是最重要的,因为它的责任大,要承担无限责任。这点在国外也不一样,现在也是少数。

(3)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跟“两合公司”的不同在于:股份两合公司是按股份来承担责任的,两合不按股份来承担责任。这个形式在国外也是少数。

所以,国外的这五种公司形式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两种公司形式。

 

2.如此划分的原因和优势

(1)这样划分是因为公司对外的经济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2)这样划分有利于规范公司外部的经济责任关系,明确公司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债权债务关系。

 

3.公司外部关系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1)公司外部经济关系的第一个字就是“税”,就是公司与政府的关系是交税的关系。

(2)公司外部经济关系的第二个字就是“债”,就是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公司外部经济关系的一个实质行为。

 

公司的基本形式及其特征

 

我国目前公司的三种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要求,我国公司有以下三种形式:

 

表5-1我国公司的三种基本形式及其特征

          

公司基本形式

基本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

① 组建形式简单

② 股东人数最少

股份有限公司

① 有一个符合《公司法》各项要求的发起人。

② 发起人的数量须达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③ 股东人数不受限制。

 ④ 最重要的是公司必须严格的按照股份要求来组建。

上市公司

 ①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切特征。

 ②比股份有限公司集资面广,集资迅速。

 ③公司的形象更具广泛性,无形资产(如品牌)的作用更明显。

 ④实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接受社会公众、政府、  股票市场、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更加严格的监督。

 

“股份”在公司中的特征

①股份的基本特征是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成分,起到公司资本的作用。投股是投资行为,是追求利润和投资回报的。

②公司内部资本总额必须分为等额的股份,每股金额必须相等。股东按股份来出资认购,这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集资方式。而有限责任公司不按照股份来集资,它是自由集资。

③股份是股东权利、义务的全部表现。股东的权利是指股东的所有权,股东的所有权全部表现在其拥有的股份上。股东的义务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全部表现在其拥有的股份上。所以说,股份就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全部表现。

④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基础,股票是股份证券的表现形式。先有股份,后有股票。股票是有价证券,其价值基础就是股份。股票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公司经营状况好,股票价格就高;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股票价格就低于它的价值基础。

 

正确区分两种提法

这两种提法分别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和“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二者是有联系的,它们都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表现形式。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立论的角度不同。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资本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公司制的形式,其资本形式不按照股份来进行。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形式按照股份的要求来进行,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既是公司制又是股份制的表现。而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股份制的形式。

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同时,也要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公司制当中,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制形式,也就是股份制的形式。但是在实践中,需要正确理解“股份制”。

 

不规范公司制形式的三种表现

 

1.国有独资公司太多

国有独资公司即前面提到的我国的“一人公司”应该只有极少数,但是,我国目前存在很多,它们实际上是变相的国有企业、翻牌的国有企业,也可称作翻牌公司、挂牌公司。这样的情况是不正常也是不规范的。所以,以后国有企业不再改为国有独资公司,那些已经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还要进行二次改制,最终力求具有规范的制度形式。

2.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太多

这是指那些将多个国有企业随便拼凑,从而变成所谓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象。这种公司实际上不是真正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真正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至少要有两个股东以上。这里说的“股东”,不包括所谓“国有资产的股东”。因此,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持股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规范的公司制形式。

3.捏合的企业集团太多

这种企业集团是指有的地区、有的部门把本地区、本部门的几十家大大小小的国有企业以及一些集体企业拼凑在一起组成的企业集团或叫做集团公司。这种集团公司也是不规范的,因为它不是由不同的投资主体组成的,它所利用的都是国有资产。

 

【忠告】

了解这些不规范的公司形式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们学习企业管理首先要规范企业,如果企业不规范,那么就管理问题来解决管理问题是非常有局限性的。所以,公司的形式要规范,这样就有利于按照不同公司的要求来进行企业管理。

 

【思考】

我们提倡国有企业之间采取相互参股、持股的形式,过去把这种形式也叫做股份制的一种形式,但这种说法其实是不规范的,请根据所讲内容说明这种说法为什么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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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因为依照现代企业制度,持股者和参股者要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要求。而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法人,那么国有企业法人股这个概念也就不规范。所以,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持股的实质仍然是国有资产的范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的形式,所以所谓的“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持股的股份制”的做法也不规范。从根本上说,国有企业实际上不是真正的股份制的企业,没有达到股份制的要求,更不能说什么“相互持股,相互参股”了。

 

公司制改造的形式选择(一)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形式选择

 

“形式选择”中要注意的三大因素

 

1.要分析每一种公司的优点和缺点

分析的目的就是要利用其优点来进行改制,同时要采取措施解决其缺陷。

例如,若是将国有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就比较简单,只要吸收一个新的股东进来变成两个股东以上就可以进行改制了。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也有缺点,其股东人数受到限制。例如,一个国有企业如果有500多个职工,要使每个职工都成为股东,这样的股东数量就是《公司法》所不允许的,所以必须通过其他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具

有股东人数不受限制的优点,但是它又有必须严格按照股份来改制的缺陷。

所以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形式选择,第一点就要认真分析每一种公司的优点和缺点,充分利用优点,积极想办法弥补缺陷,这样才能顺利完成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形式选择。

2.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

每个企业都有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比如有的企业规模小,有的企业规模很大;有的企业内部产品比较简单,有的企业产品种类就比较复杂;有的外部市场比较稳定,有的外部市场竞争就比较激烈。而且,每个国有企业内部的人员状况也不一样。因此国有企业改造的形式选择要从每个企业的实际出发,走的通哪条路就走哪条路,能改成哪种公司就改成哪种公司。只要达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转换国有企业的机制的目的就行。坚决反对一刀切、一个模式。

3.国企改造要循序渐进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可以分步骤来进行,不一定都强调一步到位,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具体来说,可以先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如果具备了一定条件就再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接着可以进一步改为上市公司。当然,也可以一步改成上市公司,但是就目前实际来看,可能会存在很多问题。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的形式选择最好还是分步骤来进行,除非已经真的具备了各种条件,否则最好不要一步到位。